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太极拳研究会。英文名:ShenZhen Taijiquan Research Asscoiation简称:SZTR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太极拳运动的教练员、运动员、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太极拳研究,致力传授、推广太极拳运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是益田村中心广场西楼205室.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太极拳比赛和技术交流活动。 (二)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推动我市太极拳运动的开展,提高市民体质,促进和提高我市太极拳运动技术水平。 (三)开展会员太极拳培训,广泛地培训骨干,定期组织交流和竞赛,从而达到推动普及的目的。 (四)加强与其他地区太极拳的交流,积极组织举办市内各种形式的比赛和表演活动。 (五)承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属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太极拳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的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会会共22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本身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本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相同,本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产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6年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